(四)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负责查处违法执法行为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当按规定着装。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
(二)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明;
(三)出具虚伪鉴定、勘验、评估结论;
(四)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六)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