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人民政府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