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完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实施科学、节约、集约的住宅用地供应策略。
1、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制定合理的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促进房地产业作为本市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强化土地供应市场管理,加强住宅土地供应的策略研究。严格限制投机与投资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优先满足消费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逐步探索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供应模式。
3、节约、集约利用住宅建设用地,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继续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禁止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应土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针对本市人多地少且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实际情况,遵照新修订的《汕头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宅用地建设的容积率指标。
4、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高效盘整存量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针对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第三十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科学制定促进住宅市场稳健发展的制度和政策。
1、落实住房建设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套型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2、开展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加大力度完善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公共交通策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科学引导住房建设的区域分布和规模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同时积极探索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3、加大力度推进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依照规划有序开展三类工业用地置换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力度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完善“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模式,以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
4、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形成住房梯度消费观念。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逐步建设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政府政策性住房,加大对城镇“双困户”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规划期内基本解决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双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并根据居民住房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制定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政策,扩大经济适用房建设渠道。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强旧城、旧村改造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在旧城改造片区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地块,以“政策优惠、项目捆绑”的方式建设一批旧城、旧村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
3、保证并拓宽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确保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逐步拓宽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促进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4、大力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抓好用好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切实按照归集与监管分离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1、通过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2、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3、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1、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指标,尤其是套型结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不按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