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本级预案,按下列程序响应:
(1)立即成立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晋城市环保系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3)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应急力量进行支援。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可能低的水平;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