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对已发生污染危害的污染源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予以消除,并防止扩散、蔓延;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制度等。
(三)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以下由市级以下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应急响应程序
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由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省本级预案,按下列程序响应:
(1)立即成立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山西省环保系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3)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应急力量进行支援。
3、Ⅲ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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