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的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4、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