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