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