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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省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西安市4.5%)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给付工作。

  (二)原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经办工作,由所在企业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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