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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2〕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以陕政发〔2001〕70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下同),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中,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省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7%)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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