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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社区就业培训。社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新生劳动力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岗位转换能力。

  (四)完善社区就业信息系统。各社区要配合我市金保工程建设,加强机构、设备、人员配置,对本社区人员就业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跟踪服务。

  三、加大社区就业工作力度,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一)多渠道、多方式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1、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
  2、结合驻社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
  3、结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老年性公益岗位;

  (二)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1、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社区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政策咨询;对社区就业实体进行指导和帮助;帮助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续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负责辖区内从事社区就业人员的管理。

  2、市、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劳动力市场内设立社区就业专门服务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专项服务,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就业。

  3、加强社区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开发符合社区就业特点,形式多样,实用性强的再就业培训项目,为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开发创业培训、家政服务员培训等。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大力推广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社区创业站、学员自主创业、学员优势互补创业等形式,促使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并通过这些创业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带动一批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4、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对社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代办就业手续、档案管理,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代办有关证明。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年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税收优惠政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等行政性收费。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经市或县 (市、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认定,统一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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