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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3、持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理服务、垄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限制、干扰、影响持卡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
  (二)持卡人待遇
  1、持卡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县区的落户手续。
  2、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原则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入学待遇,如择校就读,免收择校费。特殊情况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入学分数和缴费条件。
  3、除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外,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持卡人在本县范围内驾驶车辆的违章行为,只教育不罚款,只纠错,不扣车及证照。
  4、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就医实行优先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医院及县内各乡镇卫生院。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持卡人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
  6、持卡人享有县软环境建设监督员权利。
  第六条 县软环境办公室要加强对“一卡通”实施办法落实情况以及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县政府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究,及时处理。署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给举报人明确的答复。
  第七条 持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软环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一卡通”资格:
  (一)持卡人或其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成立后持卡人撤走设备、资金,导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最低要求的;
  (三)持卡人或其企业将“一卡通”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部门,也要本着“一切为了客商,为了客商一切”的宗旨,积极提供方便和优惠,提高外来客商的满意度。
  第九条 持卡企业要对投资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伪造、谎报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软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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