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部门对持卡企业或投资人在审批、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
3、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持卡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和领导跟踪服务。
4、持卡企业可在长白境内免收一辆7座以下客车的车辆通行费。
5、持卡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若发生不规范行为,有关部门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整改为主,不予罚款;对确需罚款的,视其情节,依法按最低限执行,并在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6、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持卡企业的同时,应为持卡企业提供相应的整改纠错指导,并帮助持卡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备案。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7、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持卡企业,要严格执行“宁静日”制度,即在每月1-25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税收、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都必须在每月的后5日进行,并提前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8、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未经县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企业的财产、账目、资金;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停电、停水;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没收、停产、停业的决定。
9、持卡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凭项目批准书优先办理。县卫生部门无偿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信息。
10、县劳动保障部门为持卡企业免费提供存档、代办劳动年检、工资年审服务;持卡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服务;持卡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登记、申报、缴纳一条龙现场办公服务;持卡企业职工需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酌减;持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上门鉴证。
11、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企业没有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达标、评比、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办证(照)、年检、年审、收税费之机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征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不准对持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12、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持卡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准将应由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持卡企业报销;不准向持卡企业压价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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