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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合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晋城市人民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组调整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承担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对应的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领导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 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需要适当增加。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存资金,要全部转入再就业资金。市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再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要继续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各基层组织也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五)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本《实施办法》下发后,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实施办法》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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