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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各级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4〕18号),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式对进城农村劳动者进行转移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切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专业技能和转移就业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面向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实施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市、县二级都要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基地,以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劳务输出培训运行机制。

  大力支持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对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按照省核定的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服务费标准和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就业管理,开展失业调控

  (一)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失业调控结合起来,合理把握企业改革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节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二)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三)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要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的安置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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