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规定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30%但达到20人以上,并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并据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的1/3给予补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 为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后勤服务岗位,除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岗位,都要用以安排就业困难对象。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也必须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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