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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证》,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创造条件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贴息具体项目另行确定,展期不贴息),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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