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宣传,营造声势。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用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涉爆单位、城乡街道、集市、居民区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发动群众,晓以利害,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明白私藏、私炒炸药的后果并主动上交和检举揭发,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各级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电话为3010155,传真为3010114、3010295。要充分调动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到专项整治中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公、检、法机关要适时对一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持有爆炸物品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高压的严打态势。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十个一”宣传活动(即:开展一次“远离爆炸物品”全民宣传教育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电视、电台公开讲话;在电视台、电台开辟一个专栏;在学校开展一次“小手拉大手”活动;每个乡镇开展一次治爆知识讲座;每个乡镇出动一辆宣传车逐村开展宣传;每个村(办事处、矿区)悬挂一条横幅和固定标语;重点户、重点人开展一次入户见面教育;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一块警示牌;召开一次公处大会),使这次爆炸物品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民心,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从快惩处。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克服爆炸物品管理是某部门事情的错误认识,畅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动作、齐抓共管爆炸物品的良好局面。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武器,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使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力打击和震慑。工作中,对涉爆案件的查处要做到“五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对爆炸事故的查处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量化,进一步落实到具体人头。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各成员单位是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工作中,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管理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作为档案备查。工作中,对群众举报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要予以1000-10000元的奖励,贡献突出的可奖励10000-5000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证落实,实报实销,当场兑现,不需要办理领款手续、不需要拿身份证、不需要转帐,以保护举报人,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对协助侦破案件的要予以重奖;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县(市、区)、先进部门要大张旗鼓的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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