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政府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作中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逐村、逐单位、逐场点进行拉网式收缴,收缴后要求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具结保证,并逐单位逐人建立档案资料。
(三)破案打击
1、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2、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惩处;
3、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
4、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5、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的“地下窝点”和“黑市场”。
(四)建章立制
1、完善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涉爆单位都要与涉爆人员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逐一落实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落实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材料购买、领用及成品出厂流向登记制度,确保原材料和爆炸物品不流失;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建立产量登记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确保不流向社会;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要严格流向登记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要建立车辆性能检测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要完善爆炸物品储存、保管、领用、清退等各环节制度,实行涉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各职能部门、村庄(社区、居委)、涉爆单位之间,都要层层签定不发生涉爆案件、事故责任状,一旦发生涉爆案件、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公安机关负责各类涉爆案件的侦破,核查涉爆案件线索,按照自己的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和收缴处理。
检察机关负责对各类涉爆案件的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涉爆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法院负责对各类涉爆案件的快审快判,使涉爆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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