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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逐级完成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抓好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切实抓好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总结验收,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成效明显、无爆炸案件、无爆炸事故发生的先进地区、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措施

  (一)安全检查

  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严防丢失、被盗。对于涉爆单位的爆炸物品库房,要逐一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达到规范要求的,由涉爆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或达标评估报告,凡无验收合格报告或达标评估报告的,从10月1日起一律停止储存爆炸物品。要逐一检查涉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涉爆单位责任状签定情况,督促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关闭煤矿、非煤矿山的民爆器材库房尚未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停,并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对于存在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地区,要采取“过筛子”的办法进行检查。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杜绝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

  (二)收缴处理

  1、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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