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号)
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进行机构整合的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整合后的驻外办事处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分别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2%的比例缴纳,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6%的比例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可按上述标准缴费后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比例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
二、享受待遇的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驻外办事处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转换为可提取现金的银行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报销。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