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3.建立投资促进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宽领域招商项目储备库,积极与招商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权威投资促进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机制,同时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区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互通项目、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

  14.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建立重大项目“直通车”制度,对投资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成立省、市项目跟踪服务小组,配合开发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5.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可不受单位性质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等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16.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大力培养和吸纳一批通晓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法律、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省市有关部门要把开发区人才培养纳入重点工作,列出专门计划,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办事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人才队伍。

  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7.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创业。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培训基地。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我省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根据约定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允许大专院校在校生经学校同意,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

  18.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且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待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中心且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