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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审批和管理,切实防止单位擅自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坚决禁止擅自燃放礼花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由公安部门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部门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等部门和派出所要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基础工作优势,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行为的人员,坚决制止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和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有证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辖区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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