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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总量与2006年基本持平,但布点规划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原则上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安排,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7年2月17日(除夕)至2月22日(正月初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三)强化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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