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培训,严格准入
(三十二)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培养好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要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四)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要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五)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六)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