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10、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顶板灾害;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十七)全市各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在充分用好维简费、折旧费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期,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二十九)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关,杜绝劣质工程。企业每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三十)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三十一)加大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资金投入。具备条件的煤矿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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