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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突出危险性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八)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等。

  三、落实责任,完善体系

  (九)为了确保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市属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出资煤矿的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所属出资的国有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重点加强对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发现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导标准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障;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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