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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

  (三)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集团,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积极鼓励煤矿抽采瓦斯。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二、明确任务,健全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要杜绝瓦斯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在零,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3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深层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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