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招生录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的技工学校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的计算机录取,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三)在统一招生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进行招生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办发[2000]5号)要求,积极落实对本市初中毕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落榜生进行新生劳动力培训的工作,在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的申报及录取工作。
五、 技校招生有关工作事项
(一)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合组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审核确定今年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并对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予以公示(见附件2)。
(二)继续执行新专业申报制度。技工学校开办新专业,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新开办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凡不具备师资和实习条件以及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专业,不安排招生计划。
(三)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专业(元/生·年)明确写入全市统一印发的招生简章。
(四)招收农户考生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的规定执行。
(五)配合技校招生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将加大对我市高技能人才、技工学校办学方向等方面的整体宣传,并将组织技工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咨询活动(具体宣传方案另发)。
六、技校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合理分流、双向选择、多次机会、分批录取的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考。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规招生的不正之风。
(二)各招生学校应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实施招生工作。及时按要求时间填报简章,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