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7]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入冬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2006年广州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 (穗公消[2006]189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冬季防火工作,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自去年12月底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人员伤亡火灾,这说明我市火灾防范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当前,风高物燥,是火灾事故重点防护期,为确保省市“两会”的顺利召开和春节、元宵节日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整治火灾隐患,千方百计预防火灾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在“两会”、春节期间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查。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商场、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对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培训、维护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挂牌督办,并落实具体的整改责任人。
(二)加强对“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各区、县级市政府在落实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布置各街道、镇重点开展对“城中村”、出租屋及“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现象,是否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等。经营场所必须符合8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是在经营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二是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值班的只能留1人值班;三是经营场所内留有人员值班的,必须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四是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五是不得在经营场所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是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七是经营场所内要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置灭火器材;八是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纠正,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