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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2、换发新证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换发证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3、凡经2005年度年检验审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换发新证期间,如未出现其他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不符的情况,则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请办理换发新证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划分的要求,参照本市关于行政区域代码划分的有关规定,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11位数组成,证书编号前4位为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7、8位为区县代码,第9、10、11位为自编社会福利企业代码。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全国行政区域代码3100。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

  黄 浦 区:01
  卢 湾 区:03
  徐 汇 区:04

  长 宁 区:05
  静 安 区:06
  普 陀 区:07

  闸 北 区:08
  虹 口 区:09
  杨 浦 区:10

  闵 行 区:12
  宝 山 区:13
  嘉 定 区:14

  浦东新区:15
  南 汇 区:25
  奉 贤 区:26

  松 江 区:27
  金 山 区:28
  青 浦 区:29

  崇 明 县:30
  市民政(集团)有限公司:20
  市 经 委:21

  三、证书编号图例:

  例:黄浦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市代码        市发证机关代码        黄浦区代码       企业代码

  3100           11              01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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