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换发新证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换发证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3、凡经2005年度年检验审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换发新证期间,如未出现其他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不符的情况,则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请办理换发新证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划分的要求,参照本市关于行政区域代码划分的有关规定,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11位数组成,证书编号前4位为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7、8位为区县代码,第9、10、11位为自编社会福利企业代码。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全国行政区域代码3100。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
黄 浦 区:01
卢 湾 区:03
徐 汇 区:04
长 宁 区:05
静 安 区:06
普 陀 区:07
闸 北 区:08
虹 口 区:09
杨 浦 区:10
闵 行 区:12
宝 山 区:13
嘉 定 区:14
浦东新区:15
南 汇 区:25
奉 贤 区:26
松 江 区:27
金 山 区:28
青 浦 区:29
崇 明 县:30
市民政(集团)有限公司:20
市 经 委:21
三、证书编号图例:
例:黄浦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市代码 市发证机关代码 黄浦区代码 企业代码
3100 11 01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