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号)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及民福事字[200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导,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负责实施,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换发新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和条件
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均属本次统一换发新证的范围。
三、换证办法
1、凡符合换发范围和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原持有的旧证正副本由区县民政部门收缴,经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查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换发新证,并按规定的行政代码(见附件)统一填写新证。新证有效期为三年。
2、换发新证总数应与2005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汇总表》和上缴的旧证数相符,旧证遗失的须递交书面报告,由区县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3、新证内容须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符。
四、日程安排
全市换发新证工作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换证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4月30日,区县民政部门收缴旧证,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第二阶段:5月8日-6月30日,市民政局审批发证。
五、换证要求
1、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全市民政、税务部门今年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换发新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落实人员,按本通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换证工作。各区县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换发新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