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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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