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的处理办法:
凡具有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次改革中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个人同意,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其纳入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聘用聘任或者脱离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重新核编后超编以及因在编工勤人员比例偏高而导致工勤雇员岗位不够的解决办法:
对在编不在岗、超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要全面进行清理,超编人员要视造成超编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部分中小学重新核编后超编的人员,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中小学之间调剂安排;调剂后,若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的全部在编人数仍多于新核定的编制数,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可以按已在编人数来设置职位,多于新编制数的职位,如扩招学生增编后先予以冲销,无法冲销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减少,直到与新编制数相等为止。
因在编工勤人员比例偏高而导致工勤雇员岗位不够的,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的中小学之间调剂。调剂后,工勤雇员岗位仍不够的,可以允许这些单位把一些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暂时设为雇员岗位,让这部分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人员消化后这些岗位改回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
3.部分未入编的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安排办法:
对于市、区教育系统2003、2004年接收安排的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中未入编的人员,属政策性并经过招聘程序安排的在岗人员,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区分不同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所在学校目前仍有空编的,给予直接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学校暂时没有空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之间调剂;之后仍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参照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人员进行管理,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工资福利待遇,待学校有空编后,再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4.在编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后的保护办法:
原在编工勤人员向雇员过渡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给予保护,具体为:
(1)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雇用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雇用期满后,可以多次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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