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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执行,实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雇员按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其合同薪酬标准。
  四、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
  (一)聘用(聘任)和雇用的范围。
  各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人员,未按我市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任)或雇用手续的,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任)或雇用手续。2005年1月1日后已办理聘用(聘任)备案手续及2004年8月1日后已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和雇用手续,已签订的聘(雇)用合同继续有效,但需要根据新核定的岗位重新签订聘任协议书;未签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雇)人补签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在编人员,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和编制,至退休年龄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2.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要求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一年以上的按我市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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