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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改革范围。
  市、区教育系统所属教学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均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教育系统非教学事业单位及非教育系统的教学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改革内容。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对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纳入职员制和雇员制管理范畴。
  1.改革人员管理方式。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各单位要在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总额内,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其中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等职系。各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同时,要科学编制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核量化标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具体内容由各单位组织编写。
  2.改革选人用人方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做好聘用聘任或雇用工作,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和雇用制。各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在编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其中,凡在编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其所聘任的职位实施分类管理。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在编工勤人员实行雇员制。
  3.改革分配制度,建立职位绩效工资制。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的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指导办法,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由单位按照指导办法和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绩效、贡献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雇员的工资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按照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方向,逐步调整教育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实行校长负责制、议事规则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本单位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专业技术职位聘任、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方案,须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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