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企业年金监管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三)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除依法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由受托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负责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集中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年金管理机构同时报各自的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托管人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须经托管人确认。
(五)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合同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员工有查询本人账户的权利。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年金方案和管理合同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和管理合同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并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有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我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和参与深圳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对违反企业年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违反规定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机构以及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管活动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取消其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
(八)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