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5日 深府〔2006〕24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6〕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外延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未完全改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违法用地现象还未得到彻底根治。2006年6月22日,我市召开了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及七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7”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落实“1+7”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纳入规划的国家、省、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须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通过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其它专项建设年度计划,应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总量及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相衔接,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未安排用地指标或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用地,除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外,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规划许可申请。
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和实施的领导,抓紧组织制定我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台帐管理和用地指标核销机制。土地主管部门要按照“1+7”文件的要求和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