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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应有常务委员会准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设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过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和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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