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壮大消防力量、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五部委《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认真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二)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到2009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下发各地执行)
(三)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年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应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