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7号 2006年12月23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见附件一)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
二、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工作人员按所任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执行工作单位所在县区的津贴标准。各类区标准见附件二、三。
三、有关政策
(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计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当月起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计发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同岗位或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计发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同岗位或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计发退职生活费。相关标准见附件四、五。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 2006年7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 (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发离退休费。
(二)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 (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三)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