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到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32180元。
(三)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90元,县处级 47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4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 (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四)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以其离退休前(或到达离退休年龄前)实际担任的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中,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享受厅局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增加离休费。
事业单位中,1983年9月30日前取得职称(含“待批”、“待授”),在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离退休的人员,可比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此次新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由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五、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