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七)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八)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原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过一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过二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十)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二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一、二、三级;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上述人员,如低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三)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实行新收入分配制度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工资套改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时,如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从取得学历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同学历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十二、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