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十一、相关政策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采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 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_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这次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助理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此次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 [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及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 [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原固定了一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固定了二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