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
1、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习期、初期满后岗位不明确的,岗位工资暂按下列对应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8级岗位工资标准。
(三)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除外)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