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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五)国家规范岗位津贴之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劳动教养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人员,套改的级别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组织实施
  这次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机关的单位增资,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机关的单位增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套改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公务员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余人员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今后机关新进入人员确定工资,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均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二、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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