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已达一年的技术工人,从 2006年7月1日转正定级并执行上表规定的定级标准。
  在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档次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除外)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两档。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公务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过一档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高定的工资不得超过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被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按照以上条件和原则高套岗位工资档次。
  (三)已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劳人科[1983]130号)规定精神,享受过浮动变固定工资的公务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了浮动变固定工资的人员,也可按以上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
  (四)机关玉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时,如果职务工资和和级别(岗位)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