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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7号 2006年12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
  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二),每一级别设置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三)。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一)套改工资办法
  1、关于职务工资套改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所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在机关外兼职的,执行机关所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此次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职务工资时,可以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确定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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