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十一、相关政策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采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 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_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这次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助理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此次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 [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及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 [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原固定了一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固定了二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五)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七)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八)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原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过一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过二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十)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二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一、二、三级;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上述人员,如低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三)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实行新收入分配制度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工资套改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时,如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从取得学历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同学历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十二、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