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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工人被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按照以上条件和原则高套岗位工资档次。
  (三)已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劳人科[1983]130号)规定精神,享受过浮动变固定工资的公务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了浮动变固定工资的人员,也可按以上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
  (四)机关玉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时,如果职务工资和和级别(岗位)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
  (五)国家规范岗位津贴之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劳动教养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人员,套改的级别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组织实施
  这次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机关的单位增资,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机关的单位增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套改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公务员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余人员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今后机关新进入人员确定工资,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均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二、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略)
  三、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略)
  四、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略)
  五、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六、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七、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略)
  八、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59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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